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2167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负责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给付工程款683541.5元及违约金34903.2元;二、判令第二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第三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第三被告将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1号楼四楼血液科空调改造项目发包给第二被告。2019年10月28日,第三被告将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四、五号楼维修改造项目(01标段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四、五号楼消防及空调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承包上述两个工程后,将该两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一被告。其后,第一被1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约定按进度支付并**工验收起一年后全部付清。血液科项目工程于2019年8月7日完工,四五号楼消防空调改造项目工程于2021年6月8日最终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工程总造价分别为1899344.99元及124000元,按约定被告应付为审定金额1899344.99元×70%+1240000-77万元(第一被告已付)=683541.5元”,经原告多次协商,现第一被告以第二、第三被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推脱,余款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三被告应付未付所欠工程款,原告迫于无奈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未能送达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2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