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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2167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负责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中建尚呈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给付工程款683541.5元及违约金34903.2元;二、判令第二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第三被告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第三被告将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1号楼四楼血液科空调改造项目发包给第二被告。2019年10月28日,第三被告将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四、五号楼维修改造项目(01标段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四、五号楼消防及空调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承包上述两个工程后,将该两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一被告。其后,第一被1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约定按进度支付并**工验收起一年后全部付清。血液科项目工程于2019年8月7日完工,四五号楼消防空调改造项目工程于2021年6月8日最终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工程总造价分别为1899344.99元及124000元,按约定被告应付为审定金额1899344.99元×70%+1240000-77万元(第一被告已付)=683541.5元”,经原告多次协商,现第一被告以第二、第三被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推脱,余款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三被告应付未付所欠工程款,原告迫于无奈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未能送达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2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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