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2财保22号
申请人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浠水县清泉镇民政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西(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宏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佳海茗苑**栋**号号。
法定代表人涂凯,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武汉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1月6日武汉仲裁委将(2017)武仲保字第000000035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及申请人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