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六房垸村五组六方小镇8#-S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0661327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7146692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87PRF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春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蕲春电业公司)、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电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6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2019)鄂1126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朱卫
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