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六房垸村五组六方小镇8#-S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炎根,该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6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6民初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