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126民初83号
原告: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蕲春电力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蕲春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1000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租房合同;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当庭将欠付租金计算至2017年度止数额变更为1335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租用原告楼房进行商业运营,租期自2011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每年的租金在上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前交清。自2015年起,被告开始违约延期交付租金。2017年的租金本应在约定的2016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在原告无数次催促下,被告在起诉时仍欠缴2017年度租金133550元。鉴于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所诉欠付租金属实,主要原因是经营困难。请求原告的谅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同时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蕲春县电力街商业贸易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个五年租金包含2017年度、2018年度租金均为283550元,***在原告起诉前欠缴2017年度租金133550元。合同中未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依法释明及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至今仍未缴纳欠付2017年度租金,2018年度租金亦未按约交付。
本院认为,蕲春电力公司与**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约定,每年的租金在上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前交清,***未在约定的期间履行交付租金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蕲春电力公司有权针对***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解除权,对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给付所欠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违约金,因双方合同未约定及原告未举证因逾期交付租金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签订的“蕲春县电力街商业贸易楼租赁合同”;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缴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房屋租金133550元;
三、驳回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