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与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26民初1252号
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六房垸村五组六方小镇8#-S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葆振,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清,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桂春公司)诉被告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蕲春电业公司)、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电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桂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履行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配电工程合同》,在2019年3月20日前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通电到户;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5000元(1000元/日×605日,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止,到期未完工违约金顺延计算)及其他损失(不通电原告对购房户承担责任)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履行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配电工程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通电到户;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5000元(1000元/日×605日,自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止,到期未完工违约金顺延计算)及其他损失(不通电原告对购房户承担责任)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东鑫电器公司受蕲春电业公司委托,于2017年3月23日与原告签订《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由东鑫电器公司承接“六方小镇小区全部配电工程”,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仅履行部分义务,至2019年1月29日,仍未将约定的电力设备全部送到工地,更未全部完工并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通电,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蕲春电业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配电工程合同是与东鑫电器公司签订的,双方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我公司无关,原告诉称我公司委托东鑫电器公司签订配电工程合同与事实不符。是东鑫电器公司部分资质不符,需要我公司安装,才有委托合同,我公司与东鑫电器公司的合同为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协议,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
东鑫电器公司辩称,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90%的工程量,没有完成剩余工程系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委托书、《配电工程合同》(供电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竣工报告和证明、情况说明、承诺书、委托书、《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委托施工合同)、开票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重新选址说明等,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双方均无异议,但对其拟证明的事实和目的均有争议,本院结合双方的陈述及举证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湖北桂春公司向蕲春电业公司发出《委托书》:将六方小镇配电工程全部承包给东鑫电器公司,由该公司代理人陈国平前往蕲春电业公司办理签约之事。2017年3月23日,东鑫电器公司与湖北桂春公司签订《配电工程合同》(供电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六方小镇小区全部配电工程”,工程实行全包方式,包括包工包料、包设计、包验收、包挂表通电等;固定包干总价5350000元,扣除基建变压器折价150000元;工期为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按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工程款:电力设备到场一周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计2600000元;其中付现金10%计520000元,以房抵款40%计2080000元(房产价格不超过代理价格,并免除交易代理费);整体工程完成一半,经湖北桂春公司核实工程量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计1080000元;其中付现金10%计520000元,以房抵款10%计52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挂表送电后一周内,现金支付总工程款的25%,计1300000元;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取得电力部门合法证明文件并接管后一次性支付。如湖北桂春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东鑫电器公司有权配合供电部门不予通电,直至付清工程款时止。逾期未完工或不能按时送电按每日1000元计算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和事项。2017年3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房抵款价格为2880元/㎡,并免除房产销售代理费。同时确认:因湖北桂春公司建设影响,工期顺延。2017年5月13日,东鑫电器公司与蕲春电业公司签订《配电工程安装施工协议》(委托施工合同)约定,东鑫电器公司委托蕲春电业公司对六方小镇10KV配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总价1750000元;工期为2017年7月10日至25日。若未按约定付款则按付款时间顺延;并委托蕲春电业公司采购10KV配电物资及施工安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5月28日,湖北桂春公司向蕲春县漕河镇供电所发出《委托书》,委托陈国平办理六方小镇低压配置设计用户电表报装安装业务。2017年5月29日,东鑫电器公司工作人员陈国平出具50000元预付款收条一张,2017年11月1日出具800000元电力设备款领条一张。2018年1月11日,蕲春电业公司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六方小镇新增配变工程已施工完毕,请求验收。2018年2月6日,东鑫电器公司与蕲春县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签订《低压工程协议书》,约定蕲春县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承接六方小镇低压工程、物资采购和施工。工程总价1120000元,开工前首付400000元,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清后通电。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3月20日,东鑫电器公司向湖北桂春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验收已完成工程并支付工程款。2018年9月6日,蕲春电业公司通知东鑫电器公司:尽快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否则,退出服务和电气设备的运行。2018年11月2日,蕲春县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出具《证明》:六方小镇低压配电工程合同总价1120000元,已付定金200000元,下欠920000元。小区总户表474户。已完成工程量:主线电缆、所有进户电缆接线端子箱等,因资金未到位,户表未安装。2018年7月初已完成工程量70%。整体工程未完工,不能出具验收报告。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0月12日间,东鑫电器公司共计向湖北桂春公司出具收据、发票8份,计805636元,其中:9-1-802房款113732元(2017年7月4日首付款82732元;2018年2月28日房款31000元,另有162000元房贷进入湖北桂春公司账户),9-2-802房款82830元(2017年7月11日),10-2-601房款109074元(2017年7月17日),付蕲春电业公司300000元(2018年9月27日,开票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付湖北天力电气有限公司200000元(2018年10月12日)。其后,因东鑫电器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并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湖北桂春公司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东鑫电器公司未取得相关建筑机电工程资质等级证书。案涉9-1-802、9-2-802、10-2-601号房已办理预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违约责任及责任主体、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和依据;二、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关于违约责任及责任主体、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和依据问题。
(一)关于蕲春电业公司。蕲春电业公司否认湖北桂春公司与之存在涉案合同关系,认可其与东鑫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结合湖北桂春公司委托东鑫电器公司代理人陈国平与蕲春电业公司签约,以及湖北桂春公司与东鑫电器公司先后签订《配电工程合同》(供电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告知蕲春电业公司其将“六方小镇配电工程,全部承包”给东鑫电器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向东鑫电器公司及其相关联的公司和关联人陈国平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本院确认东鑫电器公司与湖北桂春公司为《配电工程合同》(供电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地位,蕲春电业公司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湖北桂春公司要求蕲春电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东鑫电器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借用、借出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的合同。案涉《配电工程合同》涉及六方小镇居民小区的高压和低压线路建设与安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国家对房屋建设、机电安装(包括建筑机电承包、安装)等实行市场准入的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管理,禁止无资质、无资格的个人、单位、企业从事该项活动,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设者、使用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事关建筑市场秩序,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个人、单位、企业承包该类工程,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有关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即,湖北桂春公司明知东鑫电器公司无资质,通过蕲春电业公司“委托”东鑫电器公司与其签订的《配电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均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又,东鑫电器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案涉工程,其原因在于:1.湖北桂春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基础不符合要求,导致进场施工延期;2.湖北桂春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交付房屋抵付工程款,东鑫电器公司未及时要求湖北桂春公司交付房屋抵付工程款,亦未及时向合同相对人支付工程款:因双方均未举证证实东鑫电器公司的进场时间,结合湖北桂春公司与东鑫电器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湖北桂春公司向蕲春电业公司、蕲春县漕河镇供电所分别发出的委托函、东鑫电器公司与蕲春电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和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本院认定湖北桂春公司与东鑫电器公司确认的进场开工日为2017年7月10日。又因东鑫电器公司与湖北桂春公司均未举证证实也不能确认工程量完工50%的依据和标准,结合东鑫电器公司向湖北桂春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蕲春县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出具的《证明》和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截至2018年7月10日,总工程量已完成50%以上。根据以上时间的界定,2017年7月17日前,湖北桂春公司应支付总工程款的50%,即现金520000元,以房抵款2080000元;2018年7月10日后,湖北桂春公司应再支付总工程款的20%,其中现金520000元,房产抵款52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12日,东鑫电器公司实际支取工程款1350000元,住房3套折价911636元(其中东鑫电器公司出具收据计价305636元,房贷162000元进入湖北桂春公司账户);其中,2017年7月17日前,领取现金50000元,住房3套折价911636元(其中162000元房贷湖北桂春公司未交付),2017年11月1日领取现金800000元;2018年7月10日后,湖北桂春公司付款500000元。也即是,截至本次诉讼前的2018年10月12日,湖北桂春公司应付工程款中的现金部分才达到约定标准,但以房抵付工程款部分截至本案辩论终结前仍然差欠1688364元[5200000×(40%+10%)-911636],且另有房贷162000元未交付给东鑫电器公司。综上,双方均存在过错,且主要原因在于湖北桂春公司,东鑫电器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故对湖北桂春公司要求东鑫电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北桂春公司要求蕲春电业公司和东鑫电器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后未予实质变更。因蕲春电业公司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且涉案《配电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湖北桂春公司要求蕲春电业公司和东鑫电器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结合本案实际,为方便涉案相关事项的解决,湖北桂春公司依法通过关联公司继续施工,以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及时通电,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46元,由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起强
审 判 员  陈 勋
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