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民初4355号
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漕河镇六房垸村五组六方小镇8#-S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清,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漕河镇蕲春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北东鑫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蕲春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曙光
审 判 员 王建能
人民陪审员 游 兵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珊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