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464号
原告:***,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莎,广东维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4492267Y。
法定代表人:周登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忍,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系公司员工),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垦利县。
第三人:王新林,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第三人:梁鹏,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俊富(系梁鹏父亲),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粱俊富,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张静,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胡化海,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鄄城县。
张静、胡化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家辉,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梁鹏、第三人梁俊富、第三人王新林、第三人张静、第三人胡化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鲁0112民初6448号案件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经当事人同意,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112民初644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