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寅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3民初3035号 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