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3民初3035号
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德润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