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大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方泽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大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入2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