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民初52号之二

原告:***天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01514012。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608359679。

法定代表人:方泽华,总经理。

原告***天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据***天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月23日本院又依据***天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对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了保全措施。3月12日***天架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天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雅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