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恢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3596-7。
法定代表人:方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西溪南村中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3256-3。
法定代表人:徐学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幼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伟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