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恢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文峰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608359679。
法定代表人:方泽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歙县人,木工,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323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7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因金额少,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股权,仅有一台十年前的二手车;
3、于2021年7月26日派员前往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房产等情况,其名下无房情况与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
4、于2021年7月27日召集双方协调,被执行人做出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未获申请执行人同意;
5、于2021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效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侠
审判员 洪声润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