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677**、**与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男,1986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82353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UX7DE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皓之源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韦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