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52常州市新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1852号
原告常州市新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72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72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董娜
书记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