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3256484U,地址无锡市梁溪区五星家园787-1号801、8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