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787-1号80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