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787-1号80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