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13民初98号
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1469548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6860824J。
原告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赣J××的小车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姗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