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

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13民初98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1469548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6860824J。
原告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赣0313民初9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赣J××的小车过户手续。现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和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冻结担保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赣J××的小车过户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