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542号
原告:宜兴市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X0QK92。
法定代表人:曹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1038751K。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华,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路码91320282677636924L。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雅妮,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码913306217266242933。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康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2021年2月20日,汇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汇康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康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康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