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89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189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
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6-2012。
法定代表人:乌国炳。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