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040号
申请人: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6-2012。
法定代表人:乌国炳,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申请人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崇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