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晶开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顾斌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执异172号
异议人(他案债权人):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吕巷镇朱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晶开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是虹口区同心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文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晶开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未将其纳入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宇姣
审判员  施海红
审判员  郑 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怡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