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1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5839338N。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60632P。
法定代表人:骆永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申请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民终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民终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