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609号新能大厦20楼2006-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60632P。
法定代表人:骆永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5839338N。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7元,减半收取6353.5元,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49元(已交纳),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4.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增余
审 判 员 罗正环
审 判 员 陈二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婉月
书 记 员 施 微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