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544号
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滨海县,故本案应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或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本借款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提交本借款协议签订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院作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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