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9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称,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滨海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本借款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提交本借款协议签订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