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4228号 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5839338N。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77、179号三层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685177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雨熙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55元,减半收取8327.50元,因原告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