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葫民二终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3209.00元。申请执行人辽宁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达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龙执字第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