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连执恢字第00096号
申请执行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达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连民三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连民三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