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235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闵洁,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珍,女。
被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筝,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与被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负担。
审 判 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