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恒安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8178号
申请人:吉木萨尔县恒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
法定代表人:王桂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李继新,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吉木萨尔县恒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吉木萨尔县恒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3,79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3,79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丽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一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