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40号
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奇台县兴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26904.1元的财产(银行账号:×××,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丝路支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函(保单号:1XXX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丝路支行(银行账号:×××)名下8,326,90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