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378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茜,新疆九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祥,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住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