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绿洲环保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绿洲环保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1执6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绿洲环保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139号万松综合楼4单元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043851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绿洲环保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381民初1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案款9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2月0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或无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生健盛竹鼠养殖场有股份,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要求不进行处置。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但查找未果。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1执68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