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31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美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红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宇,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美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31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美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人彭红春及委托代理人郑新宇、被上诉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不当;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312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新疆美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
代理审判员 米 日 古 丽 · 乃 比
代理审判员 卢 建 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