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疆美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3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零公里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美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零公里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红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美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叶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叶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叶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叶城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因双方当事人均系叶城县招商引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政府干预情形,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叶城县人民法院(2015)叶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由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办理。
叶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苗    淼
审判员 阿布都克里木
审判员 孙  延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志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