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叶城县凯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26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5928193939,住所地:叶城县零公里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0655142133。        
法定代表人:赵菊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3126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6497.85元,均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开户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菊芳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对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喀什金苹果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8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结构有限公司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
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审判员    李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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