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82号楼E室。
负责人:薛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绥中县前卫镇三道村102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某,女,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姚某,男,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某、姚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430000.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6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6月、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6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同年7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姚某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涉抵押房产及室内物品被公安机关查封,涉及被骗人数众多,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暂时无法启动处置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10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