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757号
原告:***,女,1950年11日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76299248B,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前卫镇三道村1025号。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陆冬秋,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姚明珠,女,200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陆冬秋、姚明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已减半收取计1313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小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姚雨伽
书 记 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