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232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前卫镇三道村1025号。
法定代表人:周威。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
原告***诉被告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00元,减半收取6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绎修
书 记 员  郑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