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3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神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罗泊湾(贵港市水泥厂红砖分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3073795908G。
法定代表人:黄从廷,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前卫镇三道村1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76299248B。
法定代表人:周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冬秋,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女,200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贵港市神舟木业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冬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陆冬秋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已扣划兑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40736.39元(含诉讼费1445元、执行费1752元),本案债权本金122000及利息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骥
审判员 杨冬妮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