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253号之一
原告:杭州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4FG4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2幢2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旗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FDE0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恒瑞名座2幢1单元21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东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9800705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448号长河商厦1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悦,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880010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环城东路20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城朝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2TK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严家埭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旗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朝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旗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东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朝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