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奕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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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591号
原告:杭州奕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8FT2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浦一村(李家埭)5组。
法定代表人:任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496228,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富田家园6幢1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沈培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坚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杭州奕安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奕安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奕安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奕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奕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灿祥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