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72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富***6幢1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