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诉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长沙西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桐林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剑波
代理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