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49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5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23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住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人,住宿迁市宿豫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