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76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8日,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民,住该××××号。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