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1666号之二
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江睦路华南光电产业园A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251722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方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7房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PKR7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三路2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2583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3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6291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方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1.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26.13元,合共2407.26元(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百基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43.4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